广东明确调解规则 司法为湾区发展护航

南方网讯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不断提速,“一国两制三法域”下如何更好地衔接规则、融合发展,是亟需解决的问题。1月1日,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公布《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为推动多元化解涉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规范遵循。这一规则明确了哪些内容?将如何助力三地发展?笔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0万余件

2015年,圳通香港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协成钎厂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圳通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希望在香港开展调解工作的意愿。为此,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通过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委托前海律师调解组织和香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经征求诉讼当事人意见,允许当事人借助内地和香港社会力量,选择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助于跨境商事纠纷的化解。”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

2018年至2019年11月,珠三角地区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60万余件,其中,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0万余件。调解是最灵活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则被称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二者的有机配合,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还可以保障司法资源合理有效利用。面对庞大的案件量,商事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注重发挥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诉调对接、良性互动,助力湾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构建一站式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还引入港澳调解员和专家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实行调解案件的专业化分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调解,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随着多种探索举措逐渐成熟,统一跨境商事纠纷调解的规则已势在必行。

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将越来越便捷

笔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案件类型丰富多样,多与港澳居民在内地居住和投资密切相关。伴随大湾区改革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金融外贸领域新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新类型案件也呈现出向大湾区和自贸区集中的整体趋势。

此次出台的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不仅进一步规范了跨境商事纠纷的调解活动,还回应了粤港澳大湾区、广东自贸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第五条规定了商事调解适用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公约、惯例及域外法律调解商事纠纷,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选择调解适用法律的意思自治。

规则第十条规定了商事调解的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允许调解员在境外调解跨境商事纠纷,彰显了商事调解灵活、便捷的特点。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商事调解的收费问题,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按约定或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为日后商事调解机构的社会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另据了解,去年12月,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珠海横琴新区法院联合签署了三份协议,并明确规定:对于三家法院各自聘任的港澳籍特邀调解员,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三家法院汇总建立港澳籍特邀调解员共享名册,该名册中的港澳籍特邀调解员均被认可为三家法院的特邀调解员。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司法资源的逐步共享与打通,跨境商事纠纷的调解将越来越高效与便捷。接下来,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我省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实施。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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