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东新闻4月24日电 (记者 许青青)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清远一黑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后为逃避法律惩罚,指使未成年人作假证,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公告指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
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并让三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指使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作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甲到阳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黎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