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宣判一起15人涉黑案

中新社广州5月12日电 (索有为 卢思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12日通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依法对被告人宏军挺等1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宏军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宏军挺等人因持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后潜逃。1999年起,宏军挺利用制假售假积累的资本,拉拢东升村村组干部,连任四届村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并安插亲信担任村组干部等职务。随后,宏军挺纠集村组干部等在梧村收费站旁修建道路,逼迫收费站支付150万元人民币;公然打砸某酒店并迫使酒店作出赔偿;默许村治安队收取“管理费”、经营临时违法建筑物。

2008年起,为聚敛巨额财产,宏军挺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村小组土地,伙同他人侵吞村委资产,通过隐瞒土地性质非法买卖土地骗取钱财。宏军挺以宗亲关系为纽带,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假冒注册商标、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及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等法定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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