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屡屡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宗高空坠物案获得有罪判决,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是该区办理的首例高空坠物案。
2019年12月27日晚,李某因家庭纠纷问题而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他在家中喝酒后,拿起木质凳子砸向大厅围栏玻璃处,导致围栏玻璃损坏至一个大洞,又用海螺壳和石头砸碎厨房、房间的玻璃窗户,随后不管不顾,在房间睡觉。上述行为致使大量玻璃碎片坠落到四楼平台处和一楼人行通道处。该小区保安报警后,公安机关敲门无果,遂破门进入,将李某抓获。
该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李某从7楼家中砸烂玻璃窗户致玻璃碎片坠落到小区一楼的人行道,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坠落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过往居民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且该人行道是小区所有人和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属于小区重点人员、车辆密集的通道,但本案的重要证据即坠落至小区人行道的玻璃碎片,因小区物业清洁人员出于安全考虑,在公安机关前往案发现场时已被清扫。“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高空坠落的玻璃碎片来自李某打碎的玻璃窗户,有可能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一定要想办法补强证据!”该院检察官到现场查看后,立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收集现场勘查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扫人员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来补强在案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在证据补强后,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认定李某高空坠物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认为,李某明知高空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然故意砸烂窗户玻璃,导致大量玻璃碎渣从7楼跌落地面人行通道,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官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某。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
【通讯员】杜壮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