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私用扣押手机、盗用涉案账户,“灯下黑”怎么办?

文|巴扎黑

自前不久福州一派出所民警被媒体报道私用涉案人员手机不还,类似的案件就随着媒体聚焦这一热点话题接二连三浮出水面。

先是涉及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日前一名因此案被处理的地方干部家属向媒体反映,一名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这位干部银行和支付宝钱款34万余元。

继而,最近江西奉新一民警又被当事人家属指控,其在涉案人员被羁押期间,从后者多张银行卡内6万余元钱财陆续被转移到微信账户,部分用于花费。

更耐人寻味的是,与湖南那名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盗用涉案人员钱财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等开支不同,后面这名民警盗用当事人微信,购买了卫生巾、生菜、黄牛肉等日常物品,俨然当成了免费零花钱的提款机。

无论是纪检监察人员执法执纪调查,还是公安人员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守卫社会公平正义。执纪执法人员不能够“打铁自身硬”,不止是影响在涉案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也是面向公众对其所代表的机关和群体形象的巨大损害。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人被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则以盗窃罪正被立案调查。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清除了害群之马,展现了鲜明的态度。

可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几乎大同小异地规定,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于是,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规定到底有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又是如何沦为摆设的呢?

进一步,恐怕不仅要追究作奸犯科之人,还应该追责相应的监管人员。

【作者】 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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