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一号到底”,让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案件编号可否像身份证号一样,一经确定终身不变?时隔11年,最高检日前再次召开专门以基层检察院建设为主题的工作会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为严格落实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检正在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要求工匠和监督者在器物上署名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时期。如今,透过锋利如初的秦戈戟、巍然屹立的明城墙,不难感受到这种将责任明确到个人、将责任主体落实到全过程的追责制度,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意义何等重要。

推进检察系统案件编号终身制,与物勒工名有共通之处。在实务中,案件移送等情况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重复编号,虽然对办案影响不大,但事后追究具体办案人员责任时较为麻烦,也不利于案件的编制整理。

实行案件编号“一号到底”模式,则意味着将每家经办检察院、每名经办检察人员都牢牢地“拴”在该案件上,通过彻底压实办案责任,打消有关人员和单位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念头,从而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与提升办案能力的紧迫感,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公众从经得住审视的案件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中,更加充分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事实真相得以昭彰,无法继续沉默在隐秘角落。有关单位也可以借助一案一档的编号系统,发现类案中普遍问题,拿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近年来,随着“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铺开,办案人员被赋予更大自主权,办案责任变得更加具体。但毋庸讳言,放权会使得检察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变大,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必须跟上。如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规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等举措,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到位。

案件编号终身制改革势在必行,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件编号方式调整的系统性与稳定性,既要避免反复,也要注意前后衔接,以免给检察机关实际操作带来困扰。此外还可以论证,是否需要彻底打通司法程序中的案件编号,让“一案一号”贯穿公检法整个司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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