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惠州中院裁定最高赔偿额侵权案件

公开使用涉及风景名胜、名人字画等摄影作品,有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在依法加大侵犯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侵权人将面临什么严重后果?惠州中院裁定最高赔偿额的侵权案件中,高达300万元的赔偿裁定是怎么出炉的?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召开2020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2020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惠州西子湖畔使用兵马俑照片被诉侵权

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始皇陵以东的兵马俑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第一批中国世界遗产。自开放旅游观光以来,兵马俑坑不仅是驴友们热衷的打卡之地,更是摄影爱好者的心头好,不少以兵马俑为主题的照片遍布互联网。

然而,2020年,惠州本地的西子湖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西子湖畔”)却因为使用了一张西安兵马俑一号坑的摄影作品,被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景视觉”)告上了法庭。

原来,北京全景视觉发现惠州西子湖畔在其微信公众号“惠阳早知道”中的一篇文章中使用的兵马俑摄影作品,系擅自使用北京全景视觉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N-15534的作品。北京全景视觉认为惠州西子湖畔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惠州西子湖畔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惠阳早知道”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其中一张图片与上述1N-15534作品基本一致,惠州西子湖畔侵犯了北京全景视觉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过,惠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惠州西子湖畔所使用图片与北京全景视觉的摄影作品在照片形成的机位高度、广度以及图片中的人均不一致。”惠州中院民三庭庭长周娟说,鉴于北京全景视觉也不能证明该摄影作品的创造性及艺术性,不宜认定享有著作权。最终,北京全景视觉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泄露华星光电商业秘密,三被告人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战不仅存在于影视作品中,还有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惠州本土成长起来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是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的母公司。2016年1月,TCL的网络专业员工在公司总部通过网络服务器监控到有人通过网络泄露华星光电的商业秘密。

原来,华星光电员工叶某呈在明知林某翔已从华星光电离职,并入职同业竞争对手的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公司”)的情况下,仍将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对方,以供林某翔在惠科公司使用。另外,林某翔也将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邮件发送给惠科公司多名同事,以供其在惠科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经鉴定,以上邮件中的技术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

此外,因惠科公司产品实验有异常,郑某鸿要查询该公司产品实验异常的原因,王青(另案处理)得知该情况后,将其在华星光电获取的未公开的内容以文件形式在郑某鸿所在部门的微信群内共享,郑某鸿则将该文件保存至其本人邮箱,并将该技术信息在查询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异常中进行使用。经鉴定,以上多个方面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该案由惠州中院二审。“被告人林某翔、叶某呈、郑某鸿入职华星光电时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周娟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损失认定问题。最终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量刑不当,对林某翔、叶某呈、郑某鸿分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商标侵权被裁定赔偿300万元

驰名商标因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被其他品牌“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2020年,惠州两级法院新收商标权案件423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10.6%。同时,与2019年比较,商标权案件在各类案件中增幅最大,达108.37 %。这其中,不乏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威慑效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集团”)将公司总部位于惠州的三家企业告上法庭,原因是小商品城集团发现三被告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的一个投资项目命名为“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引号之间不需要顿号,请根据相关文字确认湛江义乌国际商贸城”,在该市场楼顶招牌、营销中心悬挂的牌匾、广告上均使用了标注有“湛江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商业标识,在沙盘模型上使用了标注有“湛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名称的商业标识。在微信公众号使用“湛江义乌国际商贸城引号之间不需要顿号,请根据相关文字确认多隆·湛江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招商、运营活动。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12万元。

“最终,惠州中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这也是惠州中院有史以来裁定的最高赔偿额的知识产权案。”周娟介绍,300万元的赔偿主要基于几点考虑:一是涉案“义乌中国小商品批发城”“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知名度较高,小商品城集团与辽宁三升公司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约定的品牌使用许可费为每年200万元;二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2015年至今),且在本案开庭之时,仍在相关网站使用“湛江义乌商贸城”字样;三是被告具有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对话】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密:

通过精品案件示范效应提升司法保护信心

2020年,惠州法院总体收案再创历史新高,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4111件,收案总数比2019年增长了20.52%,比2018年收案总数增长了140%。与此同时,结案总数较2019年增长8.09%,较2018年增长239%。

过去一年,惠州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哪些特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大幅度增长,两级法院如何保障审判质效?记者采访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密。

南方日报:去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陈密: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仍集中在著作权、商标类。2020年,惠州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3517件,占知识产权新收民事案件的88.12%;商标权案件423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10.6% 。

二是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例如惠州中院审理的小商品城集团一案,案件涉及对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认定,审理难度大。

三是案件涉及多元化市场主体,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个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众多个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等权利主体。例如涉及侵犯华星光电商业秘密刑事、民事案,社会关注度高。

南方日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挥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必不可少。惠州法院如何强化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陈密:去年商标民事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且不少案件涉及被告的企业名称权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案件争议较大。为此,惠州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权民事案件过程中,以制止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加大遏制商标抢注和制止商标侵权的力度,划清注册商标之间的边界,为品牌发展创造较大空间。

同时,惠州法院重视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最高300万元赔偿的裁定,就是通过损害赔偿的威慑效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还有合理平衡利益,倡导企业诚信竞争,以及重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南方日报:去年惠州法院总体收案再创历史新高,且增长幅度大。如何保障审判质效?

陈密:一是打造精品案件。加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并注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述,力求通过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例如华星光电一案于2020年5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惠州中院大胆创新,将简单知识产权案件纳入速裁案件范围,制定相关工作指引,成立专业速裁审判团队,简化诉讼程序,下放审判权,简化裁判文书,使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在立案两个月内结案,真正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三是打造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队伍。一方面着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精英化。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全面推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把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促进惠州两级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和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南方日报记者 卢慧 通讯员 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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