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2月5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将九类违法犯罪行为确定为公安机关的打击重点。
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用器材,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汪棹桴 通讯员 粤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