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安交警系统“减量控大2020”及《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增一批电子警察监控设备,该设备主要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现将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如下:
以上地点监控设备于9月 16 日启用,届时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南方日报记者 张柳青 通讯员 曾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