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中院终审宣判一起19人涉黑案 村霸领刑19年

中新社惠州11月26日电 (方伟彬 全小晴 邓丹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通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依法对钟孔平等1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钟孔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六万元(人民币,下同);判处其余1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宣判后,钟孔平等18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钟孔平等人在原有宗族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理事会,假借宗族理事会名义,多次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选举、妨害公务、殴打他人、非法采伐泥土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钟孔平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5月,龙门县某温泉度假公司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拆除了公司在村中修建的观景台。钟孔平等人得知此事后,便认为该公司拆除了宗族所属财物,要求温泉公司补偿损失,纠集近200名村民,手持锄头、扁担等工具,堵在温泉景区门口,不让人员、车辆进出,并公然对抗政府劝散工作,造成大约200名游客滞留景区,温泉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该组织还实施了非法采挖山泥、非法砍伐林木、强迫猪肉档交纳管理费等违法行为;为了应付公安机关调查,还要求组织成员统一口径,企图以逃避法律制裁。

该组织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百姓,架空村民小组自治权利,侵蚀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限、经济收益,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在田尾村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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