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每个社区都要有至少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载体,也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痛点”。日前,广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下称《措施》),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措施》提出,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

《措施》提出,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统筹街道(镇)级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

此外,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针对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情况,《措施》明确,可通过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

根据要求,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占用地块内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应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

《措施》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

南方日报记者 汪祥波 通讯员 廖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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