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秀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该归谁?近日,深圳查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的业主维权第一案,明确这部分收入属业主共有,责令深圳某房地产公司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涉及本条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对民众在类似活动中如何行事树立了行为规则,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收到数十名举报人举报深圳某楼盘的购房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该局立刻调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屋顶、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侵犯广大业主的权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指出,这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局提示广大业主,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