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中生犯危险驾驶罪被免刑罚”一事备受关注。支持者认为法院通情达理,反对者觉得判决有失公平,一时间众说纷纭。
2020年7月,余某和朋友聚餐庆祝高中毕业,结束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被查出醉驾。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深刻认罪悔罪,一审判决余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有报道提到,余某“在校期间品学兼优……以优异成绩顺利毕业,并先后被加拿大两所名校录取,若被判处刑罚,基于出入境及学校管理要求,可能失去求学机会”。新闻没写清楚这段话究竟是不是法院给出的意见,但很多人正是被这段话触动了情绪——成绩好是免责理由吗?无证醉驾能叫品学兼优吗?
难道又是个情理与法理相互冲突的难题?并不。
“定罪免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要不要免刑是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应且仅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像余某在深夜骑行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不大,具结悔过态度好等等,就是需要参考的情节。要是在裁判理由中画蛇添足,反而容易让人误会没有依法裁判。虽然定罪就意味着余某会有犯罪记录,国内此前也有对类似事件定罪免刑的判例,法院仍应保证免刑的裁决经得起审视。
从围观者的角度讲,要警惕动辄把问题归为“情法冲突”的思维模式。法律不能突破情理,但泛滥的同情不仅无益于推动事件解决,还可能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在踏入法律禁区的人当中,恶贯满盈一无是处的并没有多少,大多数都是普通人,有错误也有优点,有可恶的地方,也有值得同情怜悯之处。如果因为成绩好而包容一个人的过错,那换作是高考失利借酒浇愁的年轻人醉驾,要不要原谅?如果因为刚满18岁就参照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那19岁的人能不能参照呢?20岁呢?其他社会成员会如何看待法律制度的刚性?
何谓法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用平准的标尺衡量是非,去恶扬善。正因为法律具有均一性与强制性,它所划定的是一个社会所能容忍的行为底线。突破这条底线,无论有怎样的背景、基于怎样的理由、未来能作出怎样的贡献,都要接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真正的“情法冲突”或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像正当防卫这样已经为法律所认可的做法,需要在执行层面得到更好的落实;一种是法律确实没有规定周全,需要通过修订来弥补。试问,“高中生犯危险驾驶罪被免刑罚”是哪一种?
文|笃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