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贺蓓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具体明确了同等及以上学历、低一级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在线课程学习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类成果等八大类别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试行意见》明确,省教育厅鼓励不同高等学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以课程为基础的学分认定试点,探索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2019年12月24日,在华工大学城校区图书馆举办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展。南都记者 陈辉 摄
目标:初步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广东省教育厅制定《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 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以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高等教育的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制度,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为指导思想。
《试行意见》的目标,是初步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促使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成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有力支撑。
办法:
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试行意见》适用于广东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的各类在籍学生。适用广东省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科专业。适用于境内外高等学校本专科之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试行意见》规定,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试行意见》具体规定了:同等及以上学历、低一级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在线课程学习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类成果等八大类别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记者留意到,这八大类可根据一定原则和一定比例,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省教育厅:
鼓励不同高等学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试行意见》明确,省教育厅支持同区域、同层次高等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形式,简化课程认定程序,扩大课程认定范围,增加学生学习外校课程机会。
同时,省教育厅鼓励不同高等学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以课程为基础的学分认定试点,探索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据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和转换其他类型学习成果和学分的实施办法,另文制定公布。该意见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解释权在广东省教育厅。
附:八大类别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通过专升本统一考试的学生和专业除外。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课程的学分。
4.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原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和高等学校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学分相近或相同的对应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在线课程学习证书是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学习证书。
2.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各高等学校以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为依据认定和转换对应课程的学分。
(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
2. 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七)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培训证书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
2.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4.培训证书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学分,有效期为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 3 年内。
(八)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业绩类成果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竞赛奖励等。
2.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省级以上技能、专业竞赛等竞赛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经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4.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技能大师和工匠大师,其所学专业与其专长相匹配,相应高等学校应承认其成果并分配相应学分。
5.职业经历、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专利版权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