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政府部门多次发布公告,提醒群众少出门,不聚会,但有人却不听劝阻,公然组织聚会,引起疫情传播风险。近日,广东警方通报了一批打击案例。
2月2日,河源紫金警方在开展巡查时,发现辖区嶂下村一小店内有人聚众打麻将,警方立即前往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店主黄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多次阻碍民警执法,于是民警将现场相关人员强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黄某等人对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而在茂名,2月3日晚,高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市某酒吧内有大量人员聚集。
警方立即到场处置,并同时通知当地疾控中心等部门到场开展联合执法,对聚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清点登记。
随后警方将聚会召集人傅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傅某明知现在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却依然召集了34人在酒吧举行生日聚会。
目前,高州警方已对傅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对话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聚会有哪些风险?聚会组织者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南方日报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
南方日报:疫情防控期间为什么不能聚会?
律师:不参加聚会,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这次病毒传染性强、潜伏期长,减少聚集,阻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利己利人。
南方日报:在当前情况下,聚会会带来什么后果?
律师:参与聚会不但增加自己和家庭成员被感染的概率,也增加了他人被感染的风险,如果此时人们视政府紧急措施及公告而不顾,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了。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政府紧急措施禁令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
在这两起案例中,黄某和傅某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因为聚会导致疫情传播,则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黄某阻碍民警执法,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南方日报记者 汪棹桴 陈伊纯
统筹:尚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