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现已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疫情期间未能按时缴存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受严重影响的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等。
倡导“零跑动”办理业务
《通知》指出,要宣传引导职工使用“粤省事”“广东公积金”等微信小程序、本市公积金手机App或网上服务大厅等多种线上渠道办理业务,努力做到“零跑动”。对无法在线办理的,可倡导单位、职工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严格执行有关防疫要求,有条件的中心需引导职工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段前往办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情况,减少或暂停窗口服务。
未能按时缴存的单位等可补缴
《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补缴。相关补缴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失去收入来源人群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通知》提出,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南方日报记者 张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