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6月24日电 (记者 索有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开宣判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李泽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泽中利用担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珠海市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0万余元(部分系未遂)。2010年至2012年,李泽中在担任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伙同他人在境外项目收购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李泽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