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物馆进行讲解的人,只能是博物馆讲解员吗?近日,辽宁省博物馆发布了关于实施《社会人士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社会人士(含导游、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个人)在展厅组织开展讲解活动,备受争议。
博物馆解释了规定背后的顾虑:合格讲解员需要掌握文博知识、表达能力等多方面能力,而社会人士往往不具备。此外,社会人士各自进行讲解,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其他人参观体验。
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然而,博物馆是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突出一个“公”字,那么社会公众在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恰如其分。考古工作者、历史系教授、阅读过大量相关书籍的文物爱好者、专门跑古文化线路的导游……他们真的没有资格给同行者讲解馆藏文物的知识吗?反过来,博物馆讲解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有人“讲解词呆板、笼统”,一些出租的讲解器也常常卡壳,无法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
另一方面,社会人士主动参与讲解,体现了近年来公众对历史文物兴趣在提升。博物馆有文化传播功能,更应当顺应这种趋势,加以正向引导。担心社会人士专业知识不足,博物馆完全可以完善场馆中的文字标识、多安排一些讲解员分散在展厅中为人们答疑、举办对外开放的专题讲座活动;质疑人们经验不足,多练习几次自然熟能生巧。现在给出的拒绝理由,未免显得单薄且无力。
目前,辽宁省博物馆在名义上为社会力量的进入留下了一个合法“缺口”:确有特殊情况需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在网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或去博物馆的服务台提交申请表、讲解词以及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可是,面对如此繁琐的申请程序,不知道申请人服务热情还剩几何?提交的申请能否顺利通过博物馆的审核也属未知。
博物馆的讲解工作应当向社会力量开放,通过规范社会人士讲解、完善各方面服务,吸引更多人来到博物馆参观,感受历史的厚重积淀与当下的人文关怀。同时,愿意提供讲解服务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参观者,也要积极配合工作,严格遵守博物馆规章秩序。
【作者】 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