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为救助共同饮酒人溺亡,怎么不是见义勇为?

文 | 笃鲜

二人一同饮酒,一人酒醉后下河摸鱼溺水,同伴为救人而溺亡,是不是见义勇为?河南濮阳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救人是履行法定义务为由给出了否定回复,受到舆论质疑。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已经通过诸多新闻事件逐渐为公众所熟悉。然而,这项注意义务并没有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判决大多引用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或是通过分析说理来完成论证。

因此,如果将“法定义务”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范畴,就会出现与救人者家属相似的疑惑:既不是公职人员又不是亲属,一起喝酒也不是危害行为,哪来的法定义务?如果从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讲,认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是法定义务也说得通。这两种观点无非是从狭义与广义解释了法定义务。

此次事件中,将见义勇为要求排除的法定义务作狭义理解更为合适。

从法律层面看,两个人喝酒,谈不上谁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朋友也不属于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无须做到确保对方安全,只要求达到一般注意水平,避免自身出现过失。

比如劝阻他人不要过量饮酒就已经完成义务,对方听与不听是对方的问题,大家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同伴把人控制住才算尽到义务。类似的,共同饮酒人应当救人,但却没有警察、救生员等专业人员那样下水救人的义务。能够及时报警求助等待救援,就尽到了注意义务。反过来,将下水救人扩大为同伴的法定义务,便意味着同伴不下水救人是和专业救援人员不下水救人一样的不作为,合理吗?恐怕真的不敢一起饮酒聚会了。

有观点认为,如果这次认定了见义勇为,下次人们都知道可以不用下水救人了。没错,共同饮酒人跳下河救人是出于情分,这种超出义务的舍己救人行为理应得到鼓励。一旦将道德标准过度拔高,便会把好人做好事变成必须为之的负担,反而会增添人与人之间的疏离隔阂,不利于弘扬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的社会风气。当地严格执行条例是好事,也表达了对救人行为的肯定与对家属的同情,但对于颁授见义勇为荣誉的意旨,还要再理清。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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