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小区泳池溺亡,开发商要不要赔?珠海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珠海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珠澳合作开发横琴提供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日,珠海中院发布2019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四大类型,内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关联,对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部分)

案例1——

肖某诉银某旅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肖某入住珠海市斗门区银某旅馆,后从该旅店房间跳楼自杀。肖某死亡后,其父母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某旅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肖某坠楼后,公安民警与旅馆职员进入肖某登记入住的房间时,发现房门反锁,门内扣上安全链,窗户打开。肖某入住的房间内配备一张床,床前墙壁安装一台电视机,电视下面放置一张桌子及一张活动椅等。银某旅馆已获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银某旅馆补偿肖某父母损失5万元。宣判后,银某旅馆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主动追求死亡结果,在银某旅馆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加重银某旅馆的义务,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银某旅馆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自杀的行为是其自身主动追求的结果,并非银某旅馆过错行为所致,本案并不存在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银某旅馆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二审判决的依据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最具有弹性的原则,对其适用具有补充性,须谨慎适用。该案判决后社会反响良好,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2——

钟某、张某诉中某城房地产公司、威某体育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受害人钟某甲和受害人钟某乙是姐弟关系,二人均为未成年人。2018年7月30日晚19时46分左右,其二人在无监护人陪同、未携带救生圈、泳帽的情况下,自行购票进入其居住小区内的泳池(经营者为威某体育公司)游泳。事发时当班的共有8名威某体育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部分无救生员资格证。

19时55分左右,一名工作人员发现受害人钟某乙在深水区疑似溺水,立即呼救并救援。后发现受害人钟某甲在池底,该工作人员立即拖带受害人钟某乙上岸,同时呼叫其他救生员救援,后另一名工作人员将受害人钟某甲捞起。工作人员和现场的泳客对两名受害人分别进行心肺复苏。工作人员将两名受害人送到医院继续抢救,次日,受害人钟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泳池由中某城房地产公司建设,由中某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威某体育公司曾在2017年与中某城物业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后因中某城物业公司撤出涉案小区的管理,合同终止。2018年6月16日,威某体育公司与中某城房地产公司另行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

威某体育公司在珠海市斗门区体育局备案的救生员资格证名单和事发当天该泳池现场公告栏张贴的不符。该泳池设成人池和儿童池各一个。多处设计不符合GB19079.1-2013的要求。威某体育公司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度及注意事项规定,12岁以下及身高1.3米以下儿童必须在监护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游泳池内,必须穿着泳装、泳帽、救生圈才能下水游泳。严禁儿童进入深水区。

两名受害人的监护人陈述,两名受害人均不会游泳。事发时,其监护人并不知道两名受害人下楼游泳。两名受害人的购票资金来源于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泳池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其次,建设单位建造泳池多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建造方面的过错;再次,发包方未按规定落实和加强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过错。此外,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自负相应责任。

故对受害人因溺水事故导致的死亡后果,应由泳池经营者承担50%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20%的责任,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旨在倡导经营者切实提供安全保障,家长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安全生产主体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各方努力,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再度发生。同时从前述案例的裁判为导入点,进行理论延伸思考,探析溺亡事故中“合理限度”的内涵界定及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增强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认定的可操作性。

南方日报记者 何丽苑 通讯员 谢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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