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通过简易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判决书,并于当日对两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关闭,无法为原告提供原有约定的培训课程,而原告也无法与两被告对剩余课退费问题进行沟通,原告诉请与该公司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回剩余课时的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该案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案双方之间的英语培训合同关系自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之日即2020年1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原告所称的剩余课时情况,该英语培训公司应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为765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上述部分,不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