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诱导老年人下载软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据报道,老年人通过智能手机看新闻、小说时,手机屏幕总会自动蹦出一些“安全提示”:“病毒”“垃圾”“内存严重不足”,而按照提示清理了手机,手机却越用越慢。
测试人员对软件进行测试后发现,这些APP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清理手机垃圾,实则在不断偷偷大量获取手机里的信息。
根据这些数据,各种低俗、劣质,甚至带有欺骗套路的广告和内容就会源源不断地推送到老人的手机上,使得一些老年人上当受骗。
实际上,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侵权现象不断,尤其是“银发族”触网之后,面对繁杂的网络世界,对其规则和玩法并不熟悉,更容易遭受损失。
在某投诉平台以“老年人”为关键词,抓取近一年内所有的相关投诉共1242条,99.9%是由遭遇“消费陷阱”的老人家人发布。
其中手机增值业务、网上购物是投诉“重灾区”,而在投诉内容涉及的金额里,最高达110万元,主要是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老人买的理财产品与其宣传内容不符,投诉人认为其虚假宣传导致家里老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
案例1:养老院服务货不对板,想退款还得交齐尾款
2020年9月,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孙先生夫妇投诉,称其去年受某养老院接待员诱导,在未与子女商量情况下,与养老院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服务合同,并缴纳2万元订金。之后发现,养老院实际情况与之前承诺的完全不符。
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但养老院称只能在补齐17.8万元尾款后办理转让。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先补齐尾款。而交齐尾款后,养老院却推诿拖延,不予办理转让,多次联系沟通后,才勉强同意退还70%费用。
考虑到孙先生年纪较大,且情绪激动,消委会工作人员首先对孙先生进行安抚,并立即与养老院联系退款事宜。
起初,养老院仍以各种理由坚持不能全额退费。但工作人员坚持不懈,摆法律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沟通协商。经一个月时间努力,养老院终于同意仅扣除6000余元违约金,其他款项全部退还消费者。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几位老人,最终消委会共为他们追回养老钱60余万元。
广州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陈联书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消委会呼吁,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定义务,自觉承担关爱老人的社会责任。
案例2:老年人买理财产品亏本,银行被判担责
今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不少老年人财产、人身安全权益纠纷的案例。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
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案例3:以房养老、“套路贷”,打击!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
【记者】吴晓娴(见习记者) 汪棹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