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孩子校门口捐建天桥,后提出想要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被当地政府拒绝,这事怎么看?
4月27日,河南商丘对“家长自费百万建天桥”一事作出回应,称拒绝是“为确保项目的公益性”。有网友支持政府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讨论这件事情,切莫把前因后果混为一谈。
首先要看,孩子们需不需要这座天桥?
答案是肯定的。相关报道提到,家长反映校门口雨天积水,交通较为拥堵,上学放学穿马路不如走天桥安全。当地有关部门在回应中虽然特意强调“平时没有出现严重交通拥堵现象”“很少出现积水现象”,却没有否认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而且话说回来,如果真的没必要修这座天桥,当地政府也不应该同意施工。
既然有需要,那么这座天桥建起来就是一件好事,是好事就值得肯定。千万别用“建桥为了打广告”等诛心之论恶意揣测,让做好事的人寒心。事实上,这名家长曾向学校建议修天桥,因经费不足而搁置。如果没有家长自费修桥,校门前的交通状况恐怕仍不会有所改善。
接下来再看,家长是否可以请求天桥的广告经营权?
可否请求和应否给予,是两回事。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做好事不留名”才称得上做好事。而一旦道德标准定得太高,一些人便心安理得地把做好事的责任推给他们想象中的道德极其高尚的人,自己从不主动做好事,并且在别人做了好事而没有达到极高的道德标准时大讲风凉话,试图通过批评别人虚伪来麻痹自己的良知。
不该要求所有人都是圣人。“好人有好报”才是积极的循环机制,才能够让更多人愿意为公共事业贡献力量。对做好事的人诚恳地表达谢意,也是一个向善社会所应有的作为。正因如此,我国慈善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费修天桥的家长提出想要广告经营权,是在代替有关部门承担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职责之后,对其提出了一种补偿方案。就算具体方案无法实现,提出方案这一举动也没什么不妥。
最后一个问题,应该如何补偿修桥者?
其实有诸多现行做法可以参考。比如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国家推出了“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又如安徽、上海等多地都提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可获税收优惠”,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建设。有人质疑,万一别人看到修桥有利可图,都抢着到校门口建天桥怎么办。姑且不论动工建设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究竟有多少人肯去劳心劳力,做投入百万而回报一时半会都看不到影的好事呢?
有这份闲心,不如去追问当地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是否存在问题,为何要等到家长都看不下去,自己掏钱给孩子建起过街天桥。
文|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