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工作规定我省第一部消防工作综合性规章,对完善我省消防法制体系,健全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推动新时代消防工作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亮点
“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
《规定》共设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此次《规定》的出台,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消防安全职责分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了消防法律责任;回应了物流寄递仓储、轨道(隧道)、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消防工作的现实需求;对特定场所消防管理作出细化规定等。
《规定》48项条文规定中,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是首次在广东省立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二是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十一类场所五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是创新规定了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要求;四是创新规定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适当减少值班操作人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效益。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了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提升消防工作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行动
做好宣传贯彻将新规落实到位
除了消防部门加强新规的宣贯工作,全力推进《规定》落地见效外,一些相关部门也行动起来。3月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到,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包括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学习,或委托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公安等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法定执法责任,以及住建部门协助法定执法单位进行执法的责任。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要求建立台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逐条逐项地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严重的小区,还应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然后进行诚信扣分,并提请消防或公安部门等法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企业未履行劝住、制止无效后报告消防或公安等部门责任的,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及时告知消防或公安部门等法定执法部门,提请消防或公安部门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清消宣 杨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