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悦
时隔25年,职业教育法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6年,对职业教育的定位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开宗明义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从“层次”走向“类型”,这一定位转变明确了职业教育独特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修订草案将其类型地位从政策上升至法律,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层面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的决心。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劳动力总量压力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约四成企业反映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招工难,尤其是一线普通工人、高技能人才以及技术工人最紧缺。这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对人才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立法确定职业教育地位,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应地,职业教育现代化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转变是个大趋势,后续将会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这一点在教育部对草案建议的答复中可以得到验证。
政策、法律面向大局、放眼未来,而个体的认知行为基于个体、着眼现状,二者中间地带需要更多实打实的对个体有利的配套措施弥合。比如,“考不上高中去读中职,考不上本科去读高职”的成见客观存在,要通过改革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制度提高生源素质,从而提升职业教育美誉度;又如,政策、法律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用人单位依然设置就业门槛和“天花板”,要让文件中的“一样重要”走到现实生活中,落实到考公考研、劳动待遇的方方面面;再如,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兼顾普惠性和高层次,真正实现“人人成才”,摆脱职业教育和低端画等号的印象。
发展职业教育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舆论环境。消除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成见,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动选择职业教育,出现越来越多的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重要地位如何,不同教育类型对应的就业前景、职业荣誉感是否存在差异,用人单位、个人的回答至关重要。社会主体的评价源于现实,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