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提出要推行“标准地”供应、“带项目”供应及“交地即开工”。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到2022年应有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记者了解到,这些举措都能够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流程、缩短时间,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高效配置投资税收等标准明确高效配置新增工业用地
土地出让时,就已经把投资、税收、能耗等标准予以明确,企业拿地前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若干措施》提到,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2年应有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若干措施》还提出要推行“带项目”供应和“交地即开工”。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
关键词:支持使用支持工业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若干措施》强调,要多措并举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各地采取统一收储后出让、引导企业协议转让、“三旧”改造等多种方式整理工业用地,拓宽工业用地供给渠道。支持各地采取清理腾挪、强化整合等方式加大存量国有工业用地收储力度,支持建设一批承载大项目、大产业、大集群的专业化园区、省产业园等工业集聚区。
这份文件还明确,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工业项目用地,涉及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同时,我省将进一步降低“工业改工业”门槛,支持工业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且确需实施升级改造的现状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
在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方面,《若干措施》还提出要推动工业项目入园进区,支持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开发区或产业园区生产建设;加快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行动,“关停并转”一批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后土地规模较大、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村镇工业集聚区可规划建设省产业园。
接下来,我省将建立工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探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将国有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南方日报记者 黄叙浩
■名词解释
什么是“标准地”?
“标准地”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也就是说,土地出让时,就已经把投资、税收、能耗等标准予以明确,企业拿地前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这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行为,还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标准地”的控制指标体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区域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