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于1993年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人民法庭,坐落在风光旖旎的大鹏湾畔,在深圳这只振翅而飞的“大鹏鸟”的翼尖。自2020年6月5日起,大鹏法庭集中管辖全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是广东省首个环境资源“三审合一”的专门化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351宗,裁定准许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金额超3000万元。
修复海洋“热带雨林”
珊瑚礁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拥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对于入选全国三大美丽海湾的深圳大鹏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场人为的灾难曾让这片海域“失色”。2018年6月,深圳市某生物工程公司员工杨某工作中为图省事,非法倾倒废弃化工原料到下水道,后流至大鹏湾土洋河水域,造成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损害。
“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大鹏法庭法官郑则川认为。2021年6月17日,该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杨某所在生物工程公司支付25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以种植珊瑚的替代性措施修复所损环境。
“环境污染不能形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思维定式。此次以种植珊瑚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也是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郑则川表示。
据悉,这是深圳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的案件,对于深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广和完善极具意义。“目前,大鹏湾海域已经种植了上千株珊瑚,有力促进了当地渔业资源的恢复。”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珊瑚保育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消除“油烟”扰民难题
“刚洗干净的衣服,一股油烟味儿”“我们家已经好多年不敢开窗了”……
今年3月23日,在福田区景苑大厦小区内,一群业主团团围住到现场调查取证的大鹏法庭庭长施东辉,恳请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关停产生刺鼻油烟的网红湘菜馆“小辣椒”,还居民自由呼吸的“权利”。这是一起涉及企业经营权益和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案件。
法庭开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小辣椒”立即停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多年来,该小区居民不堪其扰,多次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甚至引发集中围堵餐饮企业阻挠其营业的冲突事件。大鹏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各方现场勘察、听证调查,确认“小辣椒”所在大厦不具备设立产生油烟异味餐饮企业的条件。4月1日,大鹏法庭开出首张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小辣椒”立即停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禁止令作出后,法庭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封产生油烟的厨房设备,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居民代表做好后续的跟踪监督,同时还以非诉强制执行的方式,关停了大厦内另一家湘菜餐饮企业的油烟设备。
“该案所涉大厦存在严重的油烟顽疾,在深圳并非个例。”施东辉表示,“为此我们专门和有关部门协调,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将执法过程中查明的、不适合开设油烟异味较大餐厅的建筑物列明清单,供市场监管部门在类似餐饮企业商事登记时给予预防性提示,避免后续环境执法导致投资损失。”
此外,针对城市人居环境中常见的电梯噪音、建设工程噪音等问题,大鹏法庭积极主动作为,协调多方当事人,搭建交流平台,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源头解决噪声扰民难题。
延伸职能保护野生动物
如今,在百度贴吧输入“金刚鹦鹉、球蟒、豹纹陆龟、红尾蚺、绿鬣蜥”等关键词,一条黄底红字的“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示语即刻出现。此前,网络社区一度成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隐秘角落”,这个转变,源于大鹏法庭的一份保护野生动物司法建议书。
2020年2月,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村某停车场门口,胡某将在网上收购的鹦鹉,转手卖给新买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大鹏法庭黄俊法官审理该案时发现,胡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购得鹦鹉后,再在网络社区发布出售信息联系买家,将灰鹦鹉、和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卖给多人,从中牟利。后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的情形并非个案,仅2020年通过网络社区发布交易信息的就涉及几十名被告人。”黄俊发现多数被告人通过“百度贴吧”作为信息和交易平台,普通网民尤其是青少年对于买卖受保护珍稀动物的刑事违法性认知较为模糊。“如果网民通过百度搜索进入平台,看不到警示性提示,那么他们不自觉走向犯罪的危险性极高。”黄俊认为。
为此,今年3月,大鹏法庭向百度公司发出“联手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可能侵害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行为作出警示,并加强对违规内容的审查。
百度公司4月份回函称,已删除违规网帖3万余条,对175组涉野生动物关键词进行拦截,封禁15个违规账号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网民搜索野生动物会有专门的提示语。
“‘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是中央对深圳打造先行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大鹏法庭将持续推进环资审判精品战略,为和谐美丽生态深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施东辉庭长表示。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