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台省级层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

南方网讯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是全国首个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立法的省份。《办法》共29条,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运营单位的职责,加强了对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同时规定了跨市线路的协调决策机制、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联动机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制定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违禁物品却强行进站乘车的乘客,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而为提高市民安检通行效率,《办法》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安检互认。笔者了解到,这里的城市轨道交通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铁、有轨电车以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即为火车、高铁等。

同时,《办法》规定运营单位还应当推动交通出行卡互认,推广应用互联网购票、移动支付进出站等智慧服务,减少在售票处购票的乘客数量。

为保障乘客安全,运营单位需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还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有关部门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前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单位或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若违反,单位将被罚款1万元至3万元不等,个人则为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公众监督机制也需建立起来,鼓励市民们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的投诉和建议。对于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粤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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