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龙岗河干流管养(2020年)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13号

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3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龙岗河干流管养(2020年)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龙岗河干流管养(2020年)”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716)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转由采购人(深圳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进行研究反馈,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设置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中第1项评分内容的要求为“1.投标人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专业甲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50%;②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30%;③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丙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10%。④其他的不得分”。该评分准则设置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超出本项目工作需要,存在倾向于特级资质企业的嫌疑,具有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形。首先,施工类特级资质一般只有国企和央企等特大型企业才具备。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堤防及附属设施养护、河道保洁、绿化和景观设施养护、河道安保巡查、截污系统维护、橡胶坝运行维护、四害消杀、白蚁、红火蚁等有害生物防治、无人机监测、水质检测、河道管养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安全生产、河道水环境公益宣传活动、设施损毁修复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即可满足工作要求,设置要求特级企业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1号)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你司认为该评分准则存在得分的隐形壁垒,甚至使用总承包特级资质作为得分条件,不仅没有支持民营企业,反而为某些超大型、大型企业量体裁衣,违反了深建规〔2020〕11号文件精神,也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相违背。其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而水利水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分别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和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设计类、监理类最低资质丙级可得分,施工类最低资质三级不应被区别对待,不应受歧视和排斥。设计类、监理类甲级应对应施工类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设计类、监理类乙级应对应施工类总承包二级资质;设计类、监理类丙级应对应施工类总承包三级资质。建议将该评分准则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专业甲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50%;②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30%;③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丙级(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得10%。④其他的不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采购人认为:上述要求非资质要求,只作为“择优”评分内容,不影响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经了解,符合该评分准则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止三家,未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你司建议不予以采纳。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

招标文件“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中第3项评分内容的要求为“3.(2017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获得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奖项,得40%分”。首先,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及政府采购文件模板,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奖项都已禁止设置,但该项评分准则要求投标人获得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特定机构)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特定奖项)”奖项,直接指定颁发机构及奖项名称,属于违反深圳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的做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次,本项目投标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中要求水利或市政设计、监理、施工资质作为加分项,而投标人获奖情况中却指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属于前后矛盾,将市政类企业拒之门外,属于歧视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建议将该评分准则修改为“近3年(2017年7月1日至今)获得水利类或市政类相关奖项情况:(1)具有国家级或省级奖项得40%分。(2)具有市级奖项得20%分。(3)具有县(区)级奖项得10%分。以上3项不累加计分,只计最高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采购人认为:2017年1月1日至今获得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的供应商数量较多,基于河道管养的专业性“择优”考虑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设置了该评分准则。经了解,符合该评分准则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止三家,未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你司建议不予以采纳。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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