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化解官民纠纷,推动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掌握败诉行政案件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败诉行政案件的报告范围包括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等7类情况。

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

广东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将推动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类行为,堵塞一类漏洞,建立一类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的监督反馈作用,倒逼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告内容,则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应诉率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报告出庭应诉案件简况、应诉效果、经验做法等。

该项制度将进一步压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主体责任,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更好化解官民纠纷,推动行政诉讼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粤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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