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监管一直是住建部门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点领域。在尽力做好福利住房资源分配的同时,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使用,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一般来说,保障性住房为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一直以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人获准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未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到场选房并签订合同、协议,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对于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为准确了解保障房住户的居住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户应在签约时同时签署同意书,认可住房监管执法人员、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可以按规定以入户检查、采取智能化安保措施、从公用事业单位调取住房的水、电、燃气、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了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换、出借、出租、转租、出售、抵押、赠与住房;住户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或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高空掷物、乱搭乱建、破坏物业等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由于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经济困难家庭,考虑到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缓交或减免租金每个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
关于保障房的运营与物业管理,根据《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障性住房要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其中连片保障性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保障性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且怠于整改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移送有权部门按相关规定惩处。
南方日报记者 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