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庭认为……”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该案系我国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广东判决的第一案。
事情起因于2019年5月26日的一次“意外”。当日下午,广州的庾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一瓶矿泉水突然从天而降,砸落到庾婆婆身旁,受惊的庾婆婆摔倒受伤。
监控记录下了这一幕。这瓶矿泉水是黄先生的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的。事后,黄先生向庾婆婆支付1万元,以示赔偿。
庾婆婆在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前后花费数万元,黄先生未再进行其他赔偿。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是2019年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婆婆决定起诉,要求黄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越秀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起案件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适用民法典规定,黄先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庾婆婆的年龄和伤情,当庭作出判决。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高空抛坠物伤人事件,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责任人而难以维权,让高空抛坠物成为“城市上空的痛”。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能否找到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厘定。该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更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的精神,在这起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说,这起“第一案”,为民法典的后续施行开了个好头。
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谢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