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笃鲜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房山法院近日适用民法典新规,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因全职太太王女士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法院判令陈先生另外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补偿款。
有观点认为,挣钱养家和照管家务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凭什么给做家务的一方额外补偿?也有人提出,在北京聘请保姆几年开销远不止5万元,补偿5万元判少了。
一
观点可以不同,但民法典第1088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陈先生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家庭事务,经法院查证王女士的确负担了较多抚养子女、料理家务的义务。因此,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判决陈先生给予家务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正当,5万元的数额综合考虑了财产平分、陈先生将按月给付2000元子女抚养费用等条件。
那么,民法典为何作出离婚家务补偿规定?只有让人们“知其所以然”,法律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社会效用,避免出现误解阻碍执行。
二
立法规定离婚家务补偿,是从反方向强调抚养教育子女、赡养照顾老人等家务是夫妻双方共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平等文明的家庭关系、培植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
举个例子,假设张三和李四组建了家庭,这个家庭要维系正常运转,挣钱养家和照管家务都不可或缺,重要性不存在高下之分。如果夫妻一方看不到或者看不起另一方操持家务对家庭的贡献,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健康的,在权利意识觉醒的当下,这样的婚姻往往很难存续。
另外,在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的特殊语境下,适用离婚家务补偿能够尽量保障双方利益平衡。
虽然挣钱养家和照管家务都是张三和李四共同的义务,但两个人出于节省开支、让老人孩子更好的照顾等考虑,自行作出分工,决定由张三工作挣钱,李四照顾家庭。然而,这种自主分工并不能割裂法律层面的义务,料理家务仍是两个人的事,依然应当适用离婚家务补偿规定。
有人会问,李四没有承担挣钱养家的义务,是不是也该给张三“养家补偿”?
逻辑没错,但问题是,工作收入对家庭的贡献可以用钱计算,而操持家务的贡献不能,这正是家务劳动和家务劳动者被长期忽视的原因。事实上,用保姆等职业的薪酬做推算并不合适,作为家庭成员,李四为照管家务付出的心血通常远超过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
既然算不清李四的付出,可不可以把张三李四的付出对等勾销?况且,夫妻有必要如此斤斤计较,把一切都用金钱衡量吗?婚姻中或许不必算计,而且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少有夫妻根据婚姻法第40条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与传统观念有关系。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有必要在金额上更注重公平。
全职照顾家庭几年之后,李四在年龄、资历,甚至包括能力上,与他人竞争难有优势,要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也不轻松,离婚家务补偿就算无法弥补李四回归家庭所对应的这些损失,至少可以稍微帮助其过渡,从而使离婚对于张三和李四的负面影响相对平衡,不至于让一方不够重视婚姻,而另一方几乎经受不起离婚的代价——报道提到,王女士不同意离婚,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
三
还有人质疑,回归家庭是李四自己的选择,又没有人强迫,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这话说得容易,当两个人在城市打拼,无法指望父母帮忙照看孩子也请不起保姆,怎么办?如果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怎么办?认为李四回归家庭是“个人选择”,其实没有真正理解李四对家庭的付出,甚至是牺牲。
全职操持家务并不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轻松,而且脱离社会工作环境,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大部分社会身份,无法实现在家庭关系以外的自我价值,甚至家庭都有可能不认同其价值,精神领域的失落给人的打击无形却深刻。《82年生的金智英》对全职太太心理疾病的展现便引起了多国观众共鸣。
最后要补充一点,民法典第1088条的措辞是“夫妻一方”,也就是说,张三既有可能是女性,也有可能是男性,李四也是一样。现实生活中,全职丈夫数量偏少,并非不存在。法律在离婚家务补偿的规定上没有拉偏架,千万别误读了制度的善意。
【作者】 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