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参与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4月28日,佛山中院对外公布“2020年度佛山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据介绍,本次入选案例涵盖了涉黑恶案件“黑财清底”、破解工人工资先予执行难题、保障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保障申请执行人探望权等情形。
法院执行法官走访执行案件现场
“十大执行案件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内在要求,客观展现佛山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健全长效机制等执行工作新成效,对推动执行工作发展、助力诚信佛山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佛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道永表示,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深入推进,接下来佛山法院将继续主动作为,更好地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不断推动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法院现场查封有关财物。
2020年度佛山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案例1
坚持“黑财清底”,对涉黑恶财产应追尽追、应执尽执
【基本案情】
谢某忠等3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法院判决应对谢某忠等39人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佛山中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佛山中院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项执行团队,进行周密部署,迅速开展执行。
执行过程中,佛山中院迅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异地协作,对39名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案件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佛山中院根据不同财产类型采取“先易后难、环环相扣”的策略。本案财产处置完毕后,佛山中院第一时间做好交付及案款分配工作。房产、土地拍卖成交,佛山中院与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进行沟通,确保买受人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赴汕头进行现场交付。案款到帐后,坚持每周清零,及时上缴国库,同时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障。
案例2
多措并举解决工资执行纠纷,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基本案情】
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工艺制造公司需要立即向谢某容等36人支付拖欠的340304元工资。因为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谢某容等36人向高明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近期企业经营艰难,需要分期履行,希望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给予理解。高明法院联系了申请执行人代表,最终做通了各方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不久后,被执行人工艺制造公司租用的厂房、宿舍等被南海法院拍卖,竞得人陈某要求其三天内全部搬迁。高明法院及时与竞得人沟通,为工艺制造公司争取了一个月的存放期限。另外,部分申请执行人又找到高明法院,称没有生活费,要求解决其生活费问题。在此特殊情形之下,高明法院及时与当地政府、竞得人陈某沟通,该部分工人得以继续住在上述宿舍。
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工资全额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3
抽丝剥茧、深入调查,让隐匿财产无所遁形
【基本案情】
河南君某公司拖欠货款216万未还,三水法院于2019年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普某迪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三水法院前往河南现场调查,发现君某公司与蓝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具有明显的关联性。三水法院当即查封了蓝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同时告知其可在限期内提出执行异议。
蓝某公司未提出执行异议,三水法院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后流拍,后普某迪公司同意以物抵债。然而,三水法院在此时发现君某公司已将公司内所有资产转卖于三某公司(包含查封物)。三水法院经调查后发现三某公司有2000余万收购款尚未支付,并立即向三某公司发出冻结和扣划其对君某公司应支付款项的通知,但三某公司不予理睬。异议期限届满后,三水法院立即冻结了三某公司银行账户90余万元。与此同时,三水法院将君某公司非法转卖法院查封财物的犯罪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在冻结次债务人大额银行存款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双重压力之下,君某公司不久即委派律师协商还款事项,将案款支付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案例4
柔性执行、积极疏导,彰显人文关怀和温情守护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劳某(父)与被执行人陈某(母)于2016年4月离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从2018年4月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女儿随陈某居住生活,劳某每月向陈某支付抚养费800元。2020年1月,双方就探视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劳某对女儿有探望权,每月可探视四次。2020年8月,劳某以陈某阻碍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自己2020年7月的探望权。
立案执行后,南海法院致电双方,并分别与两人建立微信联系,后发现双方因离婚纠纷、相关费用的多个诉讼案件形成长久矛盾,并在探视问题上互相指责,孩子的心理健康也受到一定影响。
南海法院耐心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实际情况,并制定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执行计划。随后,南海法院加大对父母双方的开导工作,分别从父母、旁观者、朋友的角度出发,向双方阐述关爱孩子、教育孩子的重要性。最终,经过南海法院的耐心引导、穿针引线,当事人双方均接受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在南海法院的帮助下进一步细化了探视规则,并顺利施行,该案执行完毕。根据双方反馈,孩子心态趋向正常,成绩有所上升,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意料之外的成效。
案例5
“情理释法+利益驱动”,促使被执行人家属替代履行
【基本案情】
何某珠犯诈骗罪一案,法院判决何某珠应缴交罚金30000元。2019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何某珠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禅城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禅城法院冻结、划拨其名下银行存款5033.79元,查封其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一个车位。
禅城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位进行了初步评估,估价14万元,但车位价值与罚金标的差距悬殊。面对这一难题,执行法官最终确定的执行思路为:一、有效沟通。多次联系到被执行人家属、亲友,一方面是告知执行的进展、采取的执行措施,保障被执行人家属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引导其家属权衡利弊,善意说明“罚金未缴,车位将卖,减刑更难”。二、推进执行。执行法官主动进入户区张贴清空公告、拍卖事项告知书,以实际行动展现执行的决心和魄力。
最终,在张贴清空公告三天后,被执行人亲属主动联系禅城法院,表示愿意代缴剩余罚金,并主动向法院执行款账户转入剩余执行款项24966.21元。该款项已上缴国库,对车位的查封措施也已解除,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6
引入外援、巧破困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曾某明申请执行怀化市汇某公司、怀化市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德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予以立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478万余元。
顺德法院立案后,经调查和查询发现顺某公司位于怀化市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已于诉讼阶段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扣划其银行账户余额2854万余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于2020年1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虽达成执行和解并终结执行,但因申请执行人尚有大部分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对顺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某处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直接影响了当地医院2385名职工对查封地块土地中84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医院职工代表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对此,顺德法院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前往湖南省怀化市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发现顺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获得查封土地中1亩地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该1亩土地份额被查封,导致项目建设无法启动,土地被闲置,造成巨大的浪费和经济损失。顺德法院积极联络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明某建设公司买下关键的1亩地与当地医院共同开发建设项目,并支付4400万元(含1亩地价值、汇某公司的土地垫付款及汇某公司、顺某公司的损失)到法院指定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7
耐心劝导、多次调解,历经七年案件全额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3日,伍某莲的儿子伍某玲被被执行人孔某某驾驶汽车撞伤致死。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被执行人孔某某应向伍某玲的五位被扶养人赔偿391631.56元。高明法院于2014年首次执行,后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经伍某莲等五位申请执行人申请,高明法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的初期,高明法院经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其和前妻共有的旧房产,且邮政储蓄银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
针对上述情况,高明法院调整了执行方向,决定从被执行人前妻及与被执行人交往密切的亲属处进行调查入手。经过高明法院的耐心劝导,被执行人的前妻和亲属均认为被执行人不应长期躲避法院执行,应劝导其依法及时赔偿死者损失。随后,高明法院不断修改调解赔偿方案,快速启动评估程序,明确了被执行人孔某某和其前妻名下房产的价值。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孔某某和其前妻在亲属的帮助下向银行还清了抵押贷款。最终,经高明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孔某某和其前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还款协议,同意将他们共有的房产和车辆作价40万元以物抵债,同时外加10万元现金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在经过3个月的执行后,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案例8
识破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杜绝规避执行的不当行径
【基本案情】
顺德区容桂某五金制品厂申请执行佛山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顺德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又于2020年1月13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顺德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后申请执行人向顺德法院书面申请认定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某玲为本案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李某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顺德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自被执行人佛山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长期为李某玲一人,并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案债务形成于李某玲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且李某玲于该案一审判决后才转让公司股权给陈某义、胡某珍,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义。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义受让股权时已满60周岁,且其户籍地与李某玲的丈夫陈某为同一乡镇。顺德法院认为李某玲存在恶意转让公司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认定其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遂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3月17日,李某玲以其不再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由,向顺德法院提出纠正限消申请,顺德法院遂传唤其到庭,后发现陈某义、胡某珍为夫妻关系,且为李某玲的公婆,李某玲转让股权且并未实际支付价款。鉴于此,顺德法院郑重告知李某玲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对其实施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李某玲放弃继续逃避执行的行为,主动承担履行义务,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要求和解,该案执行完毕。
案例9
精准适用威慑执行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广东某重型钢构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佛山市禅城区某焊接器材公司货款61万余元。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保全申请查封了钢构公司在中山厂区的焊机等设备94台,判决钢构公司向焊接器材公司支付6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裁判文书生效后,钢构公司未履行货款付款义务,焊接器材公司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禅城法院立案后前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厂区进行现场核实,清点查封设备,发现封条竟不见踪影,部分查封设备也“不翼而飞”。
随后,禅城法院召集合议庭成员和执行团队,商讨破局对策,最终研究确定了“以威慑促履行”的执行思路。同时,禅城法院派员跟进案件的处理,收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相关证据。
禅城法院再次电话联系钢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但其继续“消极对抗”。为此,禅城法院立即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短信平台”向毛某发送短信,告知其擅自转移查封设备、撕毁封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毛某主动来到禅城法院。承办法官为让毛某认识其行为的严重结果,要求毛某写出擅自转移查封标的、撕毁封条的具体过程,继而向其详细告知转移查封财产涉嫌构成犯罪,并释明刑法相关罪名条款及具体表现形式。
在强大的执行震慑和心理压力之下,毛某主动提出愿意当日筹款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希望法院给予其改过机会,并于当日下午将63万余元转入法院执行专款账户。
案例10
多方联动、协同执行,合力破解土地腾退难题
【基本案情】
南海西樵某合作社与何某江、西樵某织造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何某江、西樵某织造厂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二份《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
南海法院调查发现,其中一块涉案土地存在地上建筑物,案涉土地上建筑物相关权益归属两被执行人,但由于案涉土地上建筑物未经合法报建,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因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仅判决二被执行人返还案涉土地,但并未对地上建筑物作出处理,故南海法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查治办发函查询。佛山市南海区查治办复函:函所述的土地上盖建筑物为违章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的情形。确认案涉土地相关情况后,南海法院到西樵某织造厂张贴公告,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退出并返还土地。随后,南海法院向供水供电公司送达强制停水、停电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强制停水、停电措施。
最终,双方当事人对搬离涉案土地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南海法院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到西樵某织造厂进行了现场查看,申请执行人亦确认两被执行人搬离涉案土地,案件执行完毕。
【南方日报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 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