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脸识别,最高法的这部司法解释告诉你边界

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用在哪里、应该怎么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清晰地阐释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

总结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精神,就是人脸识别技术必须遵循告知同意和自愿的原则。一方面,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没有公开公示、没有经过当事人明确同意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就是侵权。

另一方面,同意必须自愿,不能让当事人没有选择,不能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归根到底,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用在哪里、应该怎么用,是对技术效率至上还是人的权益优先的考量。

透过司法解释明确的上述两个突出原则,不难看出最高法对这一争议的清晰立场:技术应用是服务于人的,不能优先或凌驾于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之上。

正如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强调的:“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

文|巴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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