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有了自己的“文明宝典”

7月30日,《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广东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堪称广东人的“文明宝典”。南方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律专家,深入解析《条例》看点。

看点1

为文明行为养成提供制度遵循

文明行为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永忠看来,条例内容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这些规定为推进群众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还回应社会关切,瞄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其中不少规范是民生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不逆行,不乱穿马路”“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

“条例制定了不同场景下的文明行为要求,方便公民处在不同环境时,查找对照、监督执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徐嵩认为,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强,为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了制度遵循。

看点2

用法律固化疫情防控好经验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条例》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比较好地处理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边界,既有法的强制性约束,又不会过度介入干预公民私人生活。”徐嵩认为,《条例》用法律的形式将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精神文明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延续下去,用法的刚性不断倒逼提升引领全社会文明程度,是提升群众文明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重要手段。

《条例》同时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包括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饮浪费、践行绿色殡葬等文明健康环保生活方式,引导公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实践中已达成广泛社会共识的倡导性文明行为,如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引导树立道德新风尚。

“《条例》内容涉及文明行为促进的方方面面,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条例》不只有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还有对家庭文明行为的规范,从国家、社会到家庭,体系非常丰满。这是此次立法的一个特色,公民要履行的规范都覆盖到了。”张永忠说。

看点3

明确职责让法规务实管用

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多元,社会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

张永忠认为,广东当前仍存在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文明行为促进软硬件设施保障不到位、文明行为社会氛围不浓厚等问题,社会成员的整体文明素质与广东当好“两个窗口”的重要地位还有差距。因此,广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提倡、鼓励、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和引导道德规范的养成和实施。

《条例》将重点放在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健全治理机制上,力求有效管用。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张永忠介绍,《条例》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等内容,这有利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看点4

兼顾法律固定性和现实多变性

在促进和保障措施方面,《条例》也要求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五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职责。此外,《条例》还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等保障。

在激励机制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突出保障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样需要发挥治理监督机制的作用。《条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有关方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文明、网络文明、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治理职责和措施。《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

徐嵩认为:“这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的固定性和现实生活多变性之间的关系,法规启动修改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因此规定由文明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市的情况,制定重点治理清单,用法规+清单的方式,及时调整治理不文明行为的重点。”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 吴晓娴 记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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